手术治疗
激光治疗近视手术应引起高度重视眼睛很重要
2014-12-11 13: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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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治疗近视手术应引起高度重视眼睛很重要
编者按:转帖控诉江苏省中医院眼科近视激光治疗中心,我们无法判断此篇报道的真伪,但作为一个从事近弱视防治的工作人员,此次转帖的目的就是要提醒广大近视眼朋友,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是你身体的重要器官,手术治疗一定要持审慎态度;激光近视眼手术受治疗设备、操作的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自身眼球现状等关键因素制约,要先了解,先调查,先弄清治愈的几率以及失败的后果,再做是否治疗的决定,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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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在南京江苏省中医院眼科做的激光治疗近视手术,可万万没有想到短短的几十秒手术时间,让我从此陷入噩梦般无尽的深渊,苦难将伴随我终生。
从医院门诊治疗材料上证实医院严重违规操作,我900度近视王跃静医生却按1900度近视操作,术后直接导致我双眼角膜重度、深层损伤(患者术后的病历在医学资料上得以证实是角膜重度损伤),医学资料证实我实施的这种激光治疗近视手术最高近视度数只能开到1200度,医院在医学上没有先例的前提下在我身上实施1900度近视。术后双眼疼痛难忍,眼泪不断。视觉天昏地暗,感觉眼睛要瞎了,恐惧的我在医院里痛哭,术后模糊视力0.1,打出1000度远视,双眼角膜溃疡,一个人戴眼镜无法行走,如果激光再打深些双眼角膜穿孔就瞎了。(术后王跃静医生没按医学上角膜重度损伤规定给患者采取措施,,而是按正常的近视手术术后处理,长时期给患者点激素眼药,角膜重度损伤是不能点激素眼药,双眼角膜损伤混浊更严重了)。无法继续工作退养在家。
以后眼科王育良主任对患者说:开第二刀能去掉角膜混浊。第一次手术后的一年零十个月眼科王主任给患者开第二刀,长时期点大量的激素眼药水眼睛更看不清楚了,然后对患者说:第二刀开得太浅,连原来的角膜浑浊也没去掉,再三向患者承诺保证还能开第三刀。事实眼睛根本无法治疗,医院目的是拖时间,逃避角膜重度损伤责任,因角膜重度损伤时间长慢慢会修复,最终留下的后遗症可以推到所谓的个体差异手术并发症上。医院利用患者双眼看不清楚痛苦祈求治疗的心理,长时期欺骗患者可以治疗,我一个双眼看不清楚的患者从郊区到市区医院两头赶长达多年。
多年来患者每天生活在天昏地暗、严重浑浊的世界里,严重的视力功能障碍,由于无法面对的现实,整日以泪洗面,精神一直处于极度恐惧、压抑和痛苦中几乎崩溃,患上重度忧郁焦虑症,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失眠对患者来说万念俱灰。医学资料上证实:角膜重度损伤最终要留下严重后遗症:角膜瘢痕混浊层间组织增生,无论是否带眼镜远近再也看不清楚,永远面对昏暗浑浊世界,无法摆脱的痛苦(术后至今眼睛炎症不断)。
患者提起上诉后,医院篡改门诊治疗材料,制造出完全造假的住院病历除了患者的姓名是对的,单位、地址等一切都是捏造的和本人情况都不相符(和医院门诊治疗材料无法吻合)。串通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法官文冰、钱继红、刘王芳由法官送医学会做所谓的医疗事故鉴定,送中级人民法院做所谓的伤残鉴定。最终法官将完全造假的住院病历摘录在判决书上作“所谓”结案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况且二份所谓的病历上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医院是规范操作,医院也提供不出任何事实证据证明,鉴定部门和法官依据什么做的鉴定和结的案呢?
患者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论患者在上诉状上已写明,还是庭审中再三向法官陈述并请求提供相关事实证据,法官都置之不理。法官沈通、吴春辉、张旭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医院方公然在法庭上捏造事实,歪曲科学。
以后患者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法官杨卫宁、朱怀平、陈佳正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患者又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指定扬州中院复查,扬州中院法官沈红、王刚、李萍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南京中院及省高院裁定的两名法官及扬州中院判决的三名法官从没有碰过面,没开过庭,扬州中院判决书上没有任何法官名字(四任法官的结案内容结论完全相同,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患者提供给每任法官、鉴定部门足够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足以证明,医院严重违规操作直接导致患者术后双眼角膜重度损伤的医疗事故,为何对于一切事实证据不予采纳,缘故自然很清楚。几任法官和鉴定部门从没根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审理和鉴定过和医院恶意串通、严重造假、庭审是事先安排好的,一切趋于形式走过程。
南京医学会公然发文造假,本人900度近视,江苏省中医院眼科王跃静却按1900度近视操作(患者门诊病历上数据足以证实),南京医学会医鉴【2003】102号鉴定结论:本手术的手术量计算基本正确,手术后造成患者双眼角膜重度深层损伤(患者术后病历在医学资料上得以证实)法侓规定为九级伤残,医学会鉴定结论角膜混浊未达到一级在允许范围内,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宁中法医鉴字(2004)第223号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程绍华,戴晓明法医鉴定结论,双眼视力障碍不构成伤残等级。
他们连我先后聘请的两位律师都串通,患者在诉讼过程中与律师解除合同。恐惧!三级甲等医院如此严重违规操作,以后又用如此卑劣手段逃避责任,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很清楚:医院应当承担患者双眼角膜重度损伤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为什么医院就不能按法律规定给患者一个交代呢?要知道医院给患者造成的伤害不是钱能弥补的,这些人为了私利、冷酷、无耻、丧失人性。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法律何在?上诉多年几乎断送了患者性命没有讨到说法,多年来我一个双眼看不清楚的患者一直生活在痛苦寻求医治(上海、南京各大医院)和艰难的法律这条路上,身体状况很差,术后的角膜重度损伤到最终留下的后遗症,角膜修复漫长的过程,精神上无法承受的痛苦打击,心血管心脏得了多种严重疾病将要施行开胸心脏手术,(近视手术之前心脏是很健康的),如我有不测我是被医院和那些法官害死的。
代表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法院,在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中,我从没感受到法律尊严,更谈不上什么法律公正。法官毫不掩饰,赤裸裸,丑陋的行为在当今法制社会,尤其在省会城市南京。法律竟如此遭到践踏,令人寒心。
王跃静医德败坏,她是刽子手毁了我下半辈子。闻燕 2013-09-20 宅电:025867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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